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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必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

一次性输液器,一次性输液器配件,输液器配件,环氧乙烷灭菌,EO灭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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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氧乙烷灭菌残留物质及限度_上海必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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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: 浏览次数:80环氧乙烷灭菌残留物质及限度_上海必趣 
品牌: 上海必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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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更新: 2022-08-25 17: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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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信息
医疗器械经环氧乙烷灭菌后,会有一定程度的残留。残留物质由于可能损害人体健康,因此需要加以控制,主要的手段是进行解析(aeration)。通常在灭菌确认中 (也可以在常规处理中)进行残留量的检测,据此来以确定所需的解析条件。
环氧乙烷灭菌残留物质
当采用环氧乙烷对医疗器械进行灭菌时,可能的残留物质有以下三种;
a)环氧乙烷(EO)
b) 2-氯乙醇(ECH)
c) 乙二醇(EG)
ISO10993-7∶2008规定了当采用EO灭菌的医疗器械存在ECH时,ECH的z大允许残留量,但未规定EG的接触量限度,因为按照该标准的要求控制EO时,不太可能存有显著生物学影响的 EG残留量。因此通常在灭菌残留检测时,主要是检测 EO和 ECH。
2、残留限度
关于残留量的限度各个国家的标准有所不同,有的国家采用毫克/器械的限度标准,有的国家采用ppm(μg/g)的限度标准。多数欧美国家的通行标准是ISO标准,根据接触时间的不同,将器械分为短期接触、长期接触、持久接触(注;另外有特殊情况的器械),分别规定残留量限度。
我国现行标准 GB/T 16886.7-2001等同采用1995版ISO 10993-7。值得注意的是,由于ISO 10993-7已经从1995版升至 2008版,后者标准更为严格。以短期接触器械为例,GB/T 16886.7-2001 由于等同采用1995版ISO 10993-7,其规定限度为EO不超过20毫克/器械,ECH不超过12毫克/器械;而2008版ISO 10993-7规定的限度为EO不超过4毫克/器械,ECH不超过9毫克/器械。
另外,我国对于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,还规定其限度其EO残留量不得超过 10μg/g,故对内销产品应注意这一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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